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簡字第32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顏大傑
被   告 上匠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致

被   告  陳詠親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鳳簡字第32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7月19日下午2時3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2日
下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記官 林豐富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
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上匠興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6月16日邀同
被告 陳致親 、陳詠親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550,
000元,依約應分期償還本息,並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
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2.625%機動計息(目前利息為週年利
率3.72%),如未遵期償還,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並應給付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還
款,迄106年3月15日止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借款契約、授信約
定書、客戶信用查詢、存放款利率查詢、交易明細查詢等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
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
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林豐富
法官施盈志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
合計2,54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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