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調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調字第942號
聲 請 人  周淑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王力宏 等二人間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王力宏及 李靚蕾
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經本院於10
6年7月4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
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6年7月11日寄存送達於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未為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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