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嘉小字第1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戴嘉男
被 告 蔡麽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2年4月22日所
為92年度嘉小字第109號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蔡愠東 」之記載,應更正為「
被告蔡麽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