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藍唯軒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唯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藍唯軒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7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62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62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陳慧珊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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