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港簡字第8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港簡字第8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育基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49號),並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下午3時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鴻仁書記官李沛瑩通譯廖錦俊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許育基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便條紙壹張沒收之。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許育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大哥」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營利,反覆實施賭博、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8年11月底前某日起至同年12月10日為警查獲止,由許育基提供其位在雲林縣○○鄉○○○路○○號住所作為公眾得出入場所,經營賭博網站,聚集不特定之賭客賭博。運作方式係由許育基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大哥」之成年男子取得其所經營「789」(網址:asc188.com),賭博網站之帳號「5329」、密碼「aa1234」、「豐田」(網址:mm.bg889.net)、「總動員運動網」(網址:779.swq2
56.com/app/?langx=zh-tw),賭博網站之帳號「ghu1234」、密碼「aa1234」、(網址:ag.sp5588.net/client/login)、「巨力」(網址:ag.gg868.net/app/index.php)、「冠天下」(網址:http://ag.as8889.com)、(網址:666.gal168.net/app/index.php)、(mm2.di178.net)、鑫寶彩票(ag.one6688.net),賭博網站之帳號「x16608」、密碼「a5168」後,於上述期間,接續在上址之居所,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大哥」之成年男子共同經營上開等賭博網站(許育基係下游代理商),而與上網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等不特定賭客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係由許育基招攬不特定之賭客,並提供前揭等帳號及密碼予不特定賭客加入前揭等賭博網站成為會員後,再由會員即賭客自行上網下注簽賭,前揭等賭博網站均係以下注各國職業運動賽事之勝負決定輸贏,而與賭客對賭。許育基並在不特定地點向賭客收取賭金及與上游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大哥」之成年男子對帳、交付賭資,許育基並從賭客所下注之金額中,陸續抽取共新臺幣20萬元之佣金(俗稱「水錢」)。嗣於108年12月10日上午10時20分許,為警持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上址居所執行搜索,並扣得許育基所有且供賭博所用之帳號密碼便條紙1張、記事本2本等物,而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
四、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
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
五、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書記官李沛瑩法官蔡鴻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