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5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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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丁綾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丁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丁綾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5月5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9年5月7日以109年度聲字第105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69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72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與其他罪刑合併,由本院於110年12月7日以110年度聲字第29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刑期變更為8年4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7月22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68448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陳慧珊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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