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4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南投分處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擔任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甲○○○○○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柒仟叁佰玖拾陸元。
程序費用由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九十年度管字第一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分別以九十三年度家催字第二十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及九十四年度亡字第八號民事判決宣告相對人於民國四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緣甲○○○○○之遺產計有南投縣○里鎮○○段八七二、八七四、九0二、九0三及九0四地號持分(應有部分均為五十分之一)土地,其中同段八七二及九0二地號土地業經本院受理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一二七七五號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鑑定價格各為新臺幣二百九十一萬三千三百元及二千一百十二萬九千一百元,故甲○○○○○持分現值各為五萬八千二百六十六元及四十二萬二千五百八十二元。而同段八七四、九0三、九0四地號土地依九十七年一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甲○○○○○持分現值各為四萬九千二百四十七元、三萬二千一百二十八元及十七萬七千三百五十七元,總計七十三萬九千五百八十元。依國有財產局函頒之「代管無人承認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規範,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又系爭事件對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係依本院九十四年度財管字第十八號裁定,期間乃自登報日即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七個月;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公示催告,則係依本院九十四年度家催字第五十五號裁定,期間自登報日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一年二個月;現上述公示催告期間均已屆滿,惟均無人為主張,爰請求酌定聲請人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九十年管字第一號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催字第二十號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亡字第八號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財管字第十八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九十四年度家催字第五十五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相關資料(以上均為影本)、國有財產局函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埔第一字第0九二000七七九七號函附日據時期土地登記謄本、光復後臺灣省土地關係人繳驗憑證申報書及土地登記謄本、甲○○○○○持有土地遺產換算表、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影本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又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依規定應召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五十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甲○○○○○經本院宣告於四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十
二時亡故,其並無繼承人或親屬,無從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嗣經本院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前開本院民事裁定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年度管字第一號、九十三年度家催字第二十號、九十四年財管字第十八號、九十四年度家催字第五十五號、九十四年度亡字第八號卷宗核閱屬實。是甲○○○○○之親屬會議自難召開以酌定其管理甲○○○○○遺產之報酬甚明,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向本院聲請酌定其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尚屬有據。
㈡又甲○○○○○之遺產依據聲請人提出前開函文所附之遺產
清冊相關資料,總計為七十三萬九千五百八十元。本院審酌本件甲○○○○○遺產之多寡、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並參酌「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函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四點第三款「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之規定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金額於上開甲○○○○○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即七千三百九十六元範圍內,為屬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奇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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