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59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林秀卿 人於民國(下同)88年9月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52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8年9月2日至123年9月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88年9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①4,000,000元②6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借據及其他約定事項所載),其借款期限為自①88年9月8日起至108年9月8日②88年9月15日起至108年9月8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5年4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869,42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第三人林秀卿另於94年8月3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了相對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附表:95年度拍字第25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裕民││191│建│││127│全部│甲○○│└──┴───┴────┴───┴───┴────┴─┴──┴──┴────┴─────┴────┘┌─────────────────────────────────────────────────────┐│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259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872│花蓮市○○○○○段19│商業用、│一層60.93│153.83││陽台4.│平方公尺│全部│甲○○││││路138號│1地號│鋼筋混凝│二層74.62│││92│││││││││土造二層│屋頂突出物││││││││││││樓│4.59騎樓│││││││││││││1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