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20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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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063號
原   告  邱李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美惠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正確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本件
建物之價額(即本件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號房屋
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現值證明)及提出本件
租賃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俾核定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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