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20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074號
原   告 玉山當舖
法定代理人  許進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順福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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