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58號聲請人 謝忠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簡鴻模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 陳明 本件本票之提示年月日。
㈡請補繳相對人簡鴻模(住南投縣○○鎮○○里○○街○○○
號)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