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原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味成章選任辯護人黃建閔律師
蔡其龍律師 林雯琦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味成章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味成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
5月21日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因被告所涉販賣情節次數非少,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逃避訴追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103年5月21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8月21日、同年10月21日起各延長羈押在案。
二、被告於103年7月10日、同年月31日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且有證人 潘文通阮詠坪曾秋瑜邱阿嬌 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在卷,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可憑,足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又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所涉販賣情節次數達6次,參以一般人倘受重刑起訴或宣告,基於趨吉避凶之心態,其採取逃亡以避免審判或刑之執行之可能性亦大為升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是被告之羈押原因仍在。
三、次以被告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證人潘文通2次、販賣與證人阮詠坪1次、販賣與證人曾秋瑜1次、販賣與證人邱阿嬌2次,可見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次數非少,犯罪情節非輕,且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將來有罪判決之刑度必重,被告為規避刑罰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大,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之比例原則,本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有羈押之必要。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爰自103年12月21日起,被告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丁婉容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劉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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