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40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400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饒益行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6489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3340號),爰不依通常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饒益行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饒益行前曾加入「財團法人臺南市真佛宗大願學會」,且與「財團法人中國真佛宗密教總會」成員 鄭尚彬 (法號:「 蓮寧 金剛」)、 于秋月 (法號:「蓮店金剛」)等人均係屬宗教團體「真佛宗」信眾。饒益行明知其以帳號「atruthofkatuhikolu」所經營之「GOOGLE」個人部落格網站(網址:ht
tp://atruthofkatuhikolu.blogspot.tw/),係屬不特定多數人均得藉由網際網路連結至該部落格網站瀏覽其所張貼發佈之網頁內容,詎竟基於散布文字以誹謗鄭尚彬、于秋月之單一犯意,於民國101年12月9日晚間11時6分許,在不詳地點,透過手機連結至網際網路後,旋即在上開個人部落格網站網頁內,以署名「RAUL」之名義,轉貼發佈標題為「蓮店上師篇~(下集)~惡祖的女人~你所不知道的真佛宗弘法人員的荒謬事」、內文則含有如附表所示文字內容之文章,藉此等標題、附表所示文章內文等文字用語之影射方式,加以指摘、傳述鄭尚彬、于秋月等2人男女關係曖昧,而足以毀損鄭尚彬、于秋月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訊據被告饒益行對於上開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且據證人即被害人鄭尚彬、于秋月於偵查時證述綦詳(見偵他卷第20至21頁),復有卷附「財團法人臺南市真佛宗大願學會贊助祖師壇城功德主名單」及被告所參與經營之「GOOGLE」個人部落格網站網頁列印資料等件可佐(見偵他卷第11至13頁、第32至34頁、第42至49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本案論罪科刑之依據。
三、按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評價判斷,則可認為足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另按散布之文字倘依遣詞用字、運句語法整體以觀,或依其文詞內容所引發之適度聯想,以客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如足以使人產生懷疑或足以毀損或貶抑被害人之人格聲譽,或造成毀損之可能或危險者,即屬刑法第310條所處罰之誹謗行為。查本案被告案發時透過網際網路在其所經營之「GOOGLE」個人部落格網站內轉貼發表如附表所示文章內容等情,俱如前述,觀諸附表所示文字內容,均係透過「蓮寧」、「蓮店」等法號或「 寧公 」、「店妃」等用語加以影射告訴人鄭尚彬、于秋月等人男女關係曖昧,衡諸常情,自均已足以對告訴人產生負面評價,發生貶抑名譽、人格之效果,至為灼然,從而,本案被告所涉散布文字誹謗犯行,當屬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被告係以一行為誹謗告訴人鄭尚彬、于秋月等2人,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恣意於網路上公開散布誹謗告訴人等2人之文字,不僅足以貶損告訴人等2人於社會上之人格名譽,顯未能尊重他人,且案發迄今猶未能與告訴人鄭尚彬、于秋月成立和解,以填補所造成之實質損害,實非足取,惟念及其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之尚可態度,暨兼衡其智識程度、素行、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林國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文章內容│誹謗之對象│├───┼───────────────┼─────┤│一│當年一直維持多年的「師尊與師娘│鄭尚彬│││的戰爭」,最大的收益人其實是惡││││ 祖蓮寧 ,他亦成功的踢開了其他所││││有的祖衣持有人,以威脅的方式得││││到了他夢寐以求的祖衣和二祖的地││││位。││├───┼───────────────┼─────┤│二│蓮店這舞女開始向寧公公拋眉眼獻│鄭尚彬、于│││身,二人亦開始出相入對...那│秋月│││時候惡祖蓮寧在西雅圖其實已經有││││一個女人,是 蓮友 法師。二人經常││││秘密待在密院辦事處,直到晚上十││││點多十一點才離開。亦一直只有這││││男女二人會偷雞摸狗得這麼明顯,││││這是全西雅圖都知道的醜事。││├───┼───────────────┼─────┤│三│寧公那時已經和店妃X過了,當然│鄭尚彬、于│││是力撐新歡!...單純的蓮友因│秋月│││為四出(按:應係四處之筆誤)和││││人說寧公和店妃的「男女狗合」事││││情...││├───┼───────────────┼─────┤│四│那是騙人的,實際情況是她在燃燈│于秋月│││偷了錢,穿了櫃檯底,手腳不乾淨││││,所以被弄走了...││├───┼───────────────┼─────┤│五│店妃身邊那兩個男朋友法師仔乾眼│鄭尚彬、于│││瞪瞪看著自己的女人每天被寧公X│秋月│││暴,X了又X...││├───┼───────────────┼─────┤│六│店妃其實也很樂意的,畢竟是第二│于秋月│││代師母喔,那裡是兩個法師仔能給││││予的江湖地位!還有以後源源不絕││││的金錢供養呢~哈哈~因為職業所││││在,被多X幾下都無所謂,反正有││││錢收,又有上師可以當...││├───┼───────────────┼─────┤│七│ 盧麗香 你不要以為蓮店是你的人,│于秋月│││就不會出賣你。這個女人只是在等││││待機會,這個女人為了上位可以和││││任何人XX,可以出賣多年好朋友,││││賣友求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