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8號上訴人 林松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藍月蝦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30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提出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藍月蝦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3年9月30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提出上訴狀(上訴人誤載為民事陳述狀),未依法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上訴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林奕宏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