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家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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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家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家救字第五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給付生活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經本院依職權查閱本院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四二號全卷,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世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