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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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64號原告 胡少卜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法定代理人 林仁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非法解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等情,揆諸上開規定,應由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水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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