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8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8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18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肆萬柒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對其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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