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附表:97年度聲字第2276號│├───────┬───────────┬───────────┤│編號│壹│貳│├───────┼───────────┼───────────┤│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柒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犯罪日期│96年4月28日│96年4月2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2357號│96年度偵字第1187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1716號│96年度簡上字第526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7月12日│97年5月9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1716號│96年度簡上字第526號││決├────┼───────────┼───────────┤││確定日期│96年10月9日│97年6月23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12506號│97年度執字第10151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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