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嘉小字第84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維德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經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依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嘉院雲民九
十二執德字第一二五九三號執行命令,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起,按月將訴外人 楊美麗 每月得支領之勞務報酬三分之一,於債
權金額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給付
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