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字第840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嘉小字第84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0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肆仟玖佰肆拾 陸元 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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