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63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9,817元,及自民國95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9月29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
同)150,000元(最高額度),約定於95年9月28日清償,利
息按年息18%計付,未於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
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20%計收,被告僅繳息至95年8月31日
,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息
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給
付借款本息。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
金額及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書狀陳述略以:兩造債務
尚有糾葛,被告礙難同意等語。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歷史交易表等為證
,被告僅具狀辯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云云,並未具體爭執原
告主張之事實有何不可採,故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為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