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3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77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簡筠珊戴渝珊簡渝珊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簡筠珊即戴渝珊即簡渝珊住居於彰化縣鹿港鎮,非屬本院之轄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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