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廖雅嬿
相 對 人  林明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雖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
字第8297號民事裁定,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惟系爭本票
債權尚有疑義,聲請人業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在被告以
前開民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程序,於上開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云云。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前以聲請人於民國107年3月28日簽發票
面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元之本票1紙,聲請本票裁定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以109年度司
票字第8297號裁定本票准許強制執行在案。本件聲請人雖聲
請裁定停止執行,惟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已經聲請強制執行
之證明,復經本院職權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查詢
結果,並無受理相對人聲請對聲請人之強制執行程序,有上
開函文可參,則相對人迄未聲請強制執行,而無強制執行程
序之開始,自無依前揭規定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從而,聲
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王品媛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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