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0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秋通選任辯護人鄧雲奎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偵字第1081號、第1529號、第1786號、第1951號、第1952號、第1953號、第1954號、第2033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2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秋通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拾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秋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依被告自白、證人 何家駒 等人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等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又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被告為規避將來重罪刑之執行,致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大為增加,且曾於警詢及偵訊時否認犯行,供詞反覆,有勾串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情形,為確保國家刑罰權之實現,與社會公益之維護,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7月4日裁定羈押,復羈押期滿,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1年10月4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又於同年11月29日起執行另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之1年有期徒刑,而至103年5月31日執行完畢,並由本院裁定自103年5月31日起再執行羈押,嗣因羈押期滿,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3年6月4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復因羈押期滿,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3年8月4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本院訊問後,依被告自白、上述證人證述及卷內資料,認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該罪係法定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本案業於103年9月17日宣判,被告應執行之刑度為有期徒刑6年,於此情形下,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逃亡之可能性增加,復參以被告曾於他案有通緝到案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附卷可查,益徵被告確有逃亡而使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是以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茲為確保將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至被告雖以本案已經宣判,故請求交保而不要延長羈押,以便回去處理家中事務事項云云,然本案尚未確定,仍有上訴而繼續審理之可能性,且被告家中事務需其處理,並非本院審酌是否羈押之參考事項,本院現亦未對被告接見、通信予以限制,已兼顧被告通訊自由與訴訟權利之保障,是被告上開所述,應無理由。是以,上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0月4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李昇蓉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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