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他字第1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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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他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他字第19號抗告人 林睿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本院103年度他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年9月2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為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許瑞助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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