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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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六二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存字第一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六九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面額共新台幣叁拾萬元,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二期登錄債券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其他依法供訴訟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六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九十年聲字第九六九號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面額共新台幣叁拾萬元,並以九十一年存字第十一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上開公債之息票已到期,急需領回辦理還息手續,爰聲請變換如主文所示之提存物等語。
三、經本院審核上開公債之價值及調閱本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六九號卷、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一號卷核閱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嘉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鄭翔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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