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0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謝家愷具保人黃建復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9年度執字第2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黃建復(下稱受刑人)因受刑人即被告謝家愷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無法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又該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俟經具保人黃建復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之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
(二)又受刑人於該案於民國109年6月8日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0號判決確定後,檢察官依法傳喚受刑人,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檢察官命警拘提未著,致無法執行受刑人之刑罰,有嘉義地檢署之送達證書(見聲字卷第27頁、第31頁)、嘉義地檢署通知函(見聲字卷第29頁)、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拘票及報告書(見聲字卷第33-37頁)、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被告戶籍資料(見聲字卷第39頁)、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見聲字卷第41頁)等件附卷可憑。此外,於本院裁定時,受刑人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之事實,亦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可參。綜上,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沈芳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