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五五號
上訴人台灣沛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澄郊 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 律師被上訴人泰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怡凱 訴訟代理人 曹麗文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八月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陳邦豪法官魏麗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曾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