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再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聲再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二七0號
再審聲請人甲○○受判決人丙○○
戊○○丁○○乙○○右聲請人因受判決人傷害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確定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0四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四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甲○○並非檢察官或原確定判決之自訴人,係立於告訴人之地位(有本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0四0號判決影本乙份附卷可參),自不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其遽向本院提起再審,核與首揭規定不符,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劉壽嵩法官江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秋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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