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22號聲請人 莊世德 相對人 林永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林永興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4年7月15日,債務清償期無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林永興於104年7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
,約定按月計付利息,如未按期繳納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簽發票面金額10,000,000元之本票3紙及5,000,000元之本票4紙交由聲請人收執。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且經聲請人於104年7月18日提示本票未獲付款,尚欠本金共5,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條等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7件、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土地登記謄本3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42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478│建│110.00│全部│├──┼───┼────┼────┼──┼─┼────┼────┤│002│臺南市○○○區○○○段│480│建│23.00│全部│├──┼───┼────┼────┼──┼─┼────┼────┤│003│臺南市○○○區○○○段│481│建│73.00│全部│└──┴───┴────┴────┴──┴─┴────┴────┘┌───────────────────────────────────────┐│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42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騎│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樓│計│位││├──┼─┼──────┼────┼────┼─┼─┼─┼─┼─┼─┼─┼───┤│001│13│臺南市麻豆區│臺南市麻│4層樓房│78│98│98│36│17│32│平│全部│││2│穀興里中山路│豆區穀興│鋼筋混凝│.7│.3│.3│.5│.2│9.│方│││││72之3號│段478地│土加強磚│3│3│3│5│0│14│公││││││號│造│││││││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