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28號聲請人甲○○即被告指定辯護人 黃如流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具保狀。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前因犯罪嫌疑重大,且曾有多次搶奪前科紀錄,此次又涉犯多件搶奪犯行,依其情形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經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於民國97年5月27日予以羈押在案。茲審酌現有事證,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實重大,且有反覆實施搶奪犯罪之虞,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又被告所涉犯行對於社會治安及人身安全影響頗大,仍有羈押之必要。至於被告具狀所陳述之家庭狀況,尚不影響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之判斷,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洪珮婷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