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附民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五四號
原告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二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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