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六二八號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 姵 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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