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六О七號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楊承彬 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右原告與被告丙○○等間因確認土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
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按鄰地通行權之行
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
限制,參照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九條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
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
,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參見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三五五號裁
判),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
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 姵 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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