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90號原告 陳誠斌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被告興國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維斌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1年6月13日裁定本件訴訟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64號清償債務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事件已於112年10月16日判決確定,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呂麗玉法官黃崧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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