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6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聖錚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字第1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聖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聖錚因違反麻醉藥品安非他命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5年8月、6年及6年
9月29日(執行撤銷殘刑),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8年29日,於民國100年7月15日以法矯字第1000115071號函核准假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受刑人前於87年間,因煙毒、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訴字第75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於88年1月21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確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最後裁判法院。又受刑人於88年4月
2日入監服刑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0年7月1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9月10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50711號函所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雅鈞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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