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730號原告 江福仁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被告 江俊才
江義德 陳清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水綿 被告 江國彬
江國立 江國富 江泰嶢 江健銘 江振宇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江 杜秀治 被告江 邱翠雲
江國安 江國祥 江文如 江明治 江明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所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地目田、面積825
5.01平方公尺土地,准予分割如附圖即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分配位置、面積及受分配人均如附圖所示;其中編號K為道路使用)。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除陳清煌、江國彬、江國立、江國安、江國祥外,均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地目田、面積8
255.01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事由,兩造間亦未訂有不分割之特約,而且就分割方法不能達成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請求依其所提之附圖方案分割系爭土地。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江振宇、江國安、江國祥、江文如、江明治、江明相、江俊才、 江杜秀治 、江泰嶢、江健銘、陳清煌、江國立均同意分割,並請求依附圖方案分割;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之情形,且兩造無法協議分割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是以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按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斟酌共有物之性質、共有人之意願、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經濟效用等因素,秉持公平原則,而為適當之分配。審諸原告所提出之附圖,分割後土地均方正,且得大多數被告同意,因此,原告所提附圖方案公平適宜,爰諭知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郭佳雯附表┌──┬────┬───────┬────────┐│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1│江福仁│1/15│1/15│├──┼────┼───────┼────────┤│2│江俊才│1/30│1/30│├──┼────┼───────┼────────┤│3│江義德│15/168│15/168│├──┼────┼───────┼────────┤│4│陳清煌│1/8│1/8│├──┼────┼───────┼────────┤│5│江國彬│51/504│51/504│├──┼────┼───────┼────────┤│6│江國立│51/504│51/504│├──┼────┼───────┼────────┤│7│江國富│51/504│51/504│├──┼────┼───────┼────────┤│8│江杜秀治│1/60│1/60│├──┼────┼───────┼────────┤│9│江泰嶢│1/60│1/60│├──┼────┼───────┼────────┤│10│江健銘│1/60│1/60│├──┼────┼───────┼────────┤│11│江振宇│1/60│1/60│├──┼────┼───────┼────────┤│12│ 江邱翠雲 │1/6│1/6│├──┼────┼───────┼────────┤│13│江國安│15/336│15/336│├──┼────┼───────┼────────┤│14│江國祥│15/336│15/336│├──┼────┼───────┼────────┤│15│江文如│5/252│5/252│├──┼────┼───────┼────────┤│16│江明治│5/252│5/252│├──┼────┼───────┼────────┤│17│江明相│5/252│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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