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30號原告 江福仁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被告 江俊才
江義德 陳清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水綿 被告 江國彬
江國立 江國富 江泰嶢 江健銘 江振宇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江杜秀治 被告 江邱翠雲
江國安 江國祥 江文如 江明治 江明相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面積8255.01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8225.01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