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5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志因犯侵占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罪及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編號│1│2│├────────┼────────┼────────┤│罪名│竊盜│侵占離本人持有物│├────────┼────────┼────────┤│宣告刑│罰金新臺幣4000元│罰金新臺幣3000元│├────────┼────────┼────────┤│犯罪日期│106年9月26日│107年1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717號│偵緝字第503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竹簡字第│107年度竹簡字第││事實審││1148號│1222號││├────┼────────┼────────┤││判決日期│106年11月30日│108年2月15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竹簡字第│107年度竹簡字第││判決││1148號│1222號││├────┼────────┼────────┤││判決│107年1月29日│108年3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服│是│是││勞役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7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罰執字第48號、10│罰執字第60號│││7年度罰執緝字第│(俟定執行刑確定│││21號(刑期自107.│後傳喚執行)│││06.12至107.06.15││││,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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