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40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曾語蘋 被告意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冠邦 被告 邱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佰叁拾陸萬捌仟叁佰叁拾伍點玖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拾玖萬柒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9條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背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事件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意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意先公司)於民國105年7月13日邀同被告林冠邦、邱志豪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向原告申請授信額度2億4,000萬元之借款,被告意先公司並陸續向原告申請動撥共美金152萬1,078元,其個別借款金額、起迄日、利率均如附表一所示,並於系爭約定書第8條第2項約定,如被告意先公司未按期清償債務,除應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應按債務本金餘額依遲延利息之利率10%加計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則按債務本金餘額依遲延利息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意先公司僅繳款至如附表所示最後繳息日,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美金136萬8,335.9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林冠邦、邱志豪既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即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且依系爭約定書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被告意先公司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無須經原告通知或催告,全部債務應視為立即到期。據此,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其等所積欠之債務。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及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有明定。末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規定。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約定書、確認表、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撥款申請書、外幣貸款撥款交易憑證、放款往來明細查詢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是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裁判費39萬7,44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請求明細表│├─┬────┬──────┬─────┬─────┬──────┬────┬─────────────────┤││││││││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編│借款金額│借款起迄日│積欠本金│最後繳息日│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號│(美金)││(美金)││││逾期6個月內以前│逾期6個月外以前││││││││││開利率10%計算│開利率20%計算│├─┼────┼──────┼─────┼─────┼──────┼────┼────────┼────────┤│01│267,840│自105.08.31│240,795.33│105.10.24│自105.10.25│2.2535%│自105.11.26起│自106.05.26起│││元│至105.11.29│元││起至清償日止││至106.05.25止│至清償日止││││止│││││││││││││││││├─┼────┼──────┼─────┼─────┼──────┼────┼────────┼────────┤│02│66,960元│自105.08.31│60,198.83│105.10.24│自105.10.25│2.2535%│自105.11.26起│自106.05.26起││││至105.11.29│元││起至清償日止││至106.05.25止│至清償日止││││止│││││││││││││││││├─┼────┼──────┼─────┼─────┼──────┼────┼────────┼────────┤│03│199,680│自105.09.13│179,358.28│105.10.24│自105.10.25│2.2535%│自105.11.26起│自106.05.26起│││元│至105.12.12│元││起至清償日止││至106.05.25止│至清償日止││││止│││││││││││││││││├─┼────┼──────┼─────┼─────┼──────┼────┼────────┼────────┤│04│49,920元│自105.09.13│44,839.57│105.10.24│自105.10.25│2.2535%│自105.11.26起│自106.05.26起││││至105.12.12│元││起至清償日止││至106.05.25止│至清償日止││││止│││││││││││││││││├─┼────┼──────┼─────┼─────┼──────┼────┼────────┼────────┤│05│247,686│自105.07.13│223,417.78│105.10.24│自105.10.25│2.2535%│自105.10.25起│自106.04.12起│││元│至105.10.11│元││起至清償日止││至106.04.11止│至清償日止││││止│││││││││││││││││├─┼────┼──────┼─────┼─────┼──────┼────┼────────┼────────┤│06│82,562元│自105.07.13│74,023.26│105.10.24│自105.10.25│2.2535%│自105.10.25起│自106.04.12起││││至105.10.11│元││起至清償日止││至106.04.11止│至清償日止││││止│││││││││││││││││├─┼────┼──────┼─────┼─────┼──────┼────┼────────┼────────┤│07│98,250元│自105.07.28│88,530.6元│105.10.24│自105.10.25│2.2535%│自105.10.27起│自106.04.27起││││至105.10.26│││起至清償日止││至106.04.26止│至清償日止││││止│││││││││││││││││├─┼────┼──────┼─────┼─────┼──────┼────┼────────┼────────┤│08│32,750元│自105.07.28│29,510.2元│105.10.24│自105.10.25│2.2535%│自105.10.27起│自106.04.27起││││至105.10.26│││起至清償日止││至106.04.26止│至清償日止││││止│││││││││││││││││├─┼────┼──────┼─────┼─────┼──────┼────┼────────┼────────┤│09│285,067.│自105.08.22│256,439.83│105.10.24│自105.10.25│2.2535%│自105.11.19起│自106.05.19起│││5元│至105.11.18│元││起至清償日止││至106.05.18止│至清償日止││││止│││││││├─┼────┼──────┼─────┼─────┼──────┼────┼────────┼────────┤│10│95,022.5│自105.08.22│85,479.94│105.10.24│自105.10.25│2.2535%│自105.11.19起│自106.05.19起│││元│至105.11.18│元││起至清償日止││至106.05.18止│至清償日止││││止│││││││├─┼────┼──────┼─────┼─────┼──────┼────┼────────┼────────┤│11│71,505元│自105.08.26│64,306.75│105.10.24│自105.10.25│2.2535%│自105.11.25起│自106.05.25起││││至105.11.24│元││起至清償日止││至106.05.24止│至清償日止││││止│││││││├─┼────┼──────┼─────┼─────┼──────┼────┼────────┼────────┤│12│23,835元│自105.08.26│21,435.59│105.10.24│自105.10.25│2.2535%│自105.11.25起│自106.05.25起││││至105.11.24│元││起至清償日止││至106.05.24止│至清償日止││││止│││││││├─┼────┴──────┼─────┼─────┴──────┴────┴────────┴────────┤│計│1,521,078元│1,368,335.│││合││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