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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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201號上訴人勇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清鑫 被上訴人新北市三峽區大埔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林振雄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零參萬肆仟肆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壹仟壹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