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12號原告 邱意文
翁和業 被告 郭育銘 上列被告郭育銘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審交簡字第149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劉安榕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文泉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