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3號聲請人馥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玄湖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楊玉寧┌─────────────────────────────────────┐│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任辰精密有│台灣中小企│105年9月17│11,780元│AE0000000││││限公司柯│業銀行新莊│日││││││ 俊榮 │分行│││││├───┼─────┼─────┼──────┼─────┼─────┼──┤│002│任辰精密有│台灣中小企│105年10月17│16,210元│AF0000000││││限公司柯│業銀行新莊│日││││││俊榮│分行│││││├───┼─────┼─────┼──────┼─────┼─────┼──┤│003│ 瑋生 精業有│永豐商業銀│105年10月10│63,992元│0000000││││限公司程│行西盛分行│日││││││日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