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5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震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震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震邦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著有規定。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先後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故本院確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日期之前,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衡 酌罪責相當原則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各該行為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彼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係、偶發性、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最高法院104年度臺抗字第718號、104年度臺抗字第951號、105年度臺抗字第170號裁定均同此見解),就各該判決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祐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宇安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30日│104年10月31日│104年10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2516││年度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1999│署105年度毒偵緝字第│號、105年度毒偵緝字│││號│87號│第86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375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82│105年度審訴字第394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07、││事實審││號││566號││├────┼──────────┼──────────┼──────────┤││判決日期│105年07月26日│105年08月04日│105年08月11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82│105年度審訴字第394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07、││判決││號││566號││├────┼──────────┼──────────┼──────────┤││判決│105年08月16日│105年09月06日│105年09月13日│││確定日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備註│署105年度執字第6679│署105年度執字第7086│署105年度執字第7236│││號│號│號(編號3、4經定刑有│││││期徒刑1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03月15日│104年09月24日│105年03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4年度偵字第22516│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號105年度毒偵緝字第│署104年度毒偵字第729│署105年度偵緝字第117│││86號、105年度毒偵字│3號│7號│││第2375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07、│105年度訴字第602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284││事實審││566號││號││├────┼──────────┼──────────┼──────────┤││判決日期│105年08月11日│105年08月15日(聲請│105年11月29日│││││書誤載為105年08月16││││││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07、│105年度訴字第602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284││判決││566號││號││├────┼──────────┼──────────┼──────────┤││判決│105年09月13日│105年09月20日│105年12月27日│││確定日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備註│署105年度執字第7236│署105年度執字第14444│署106年度執字第681號│││號(編號3、4經定刑有│號││││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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