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簡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三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三00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行使偽造特許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
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八K─五三六號車牌壹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
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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