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巳○○
未○○庚○○○酉○○癸○○丁○○辛○○卯○○午○○壬○○戌○寅○○丙○○丑○○亥○○子○○甲○○辰○○己○○乙○○戊○○天○○被告申○○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法官侯廷昌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