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七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二八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以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二八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同年七月三十一日確定,竟於緩刑期間內又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五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於九十年一月二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道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官王佩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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