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6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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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6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65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藍文良 債務人日益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滄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叁拾捌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20%計算104年度司促字第4657號│├──┬─────────┬───────────┬──────────┬───────────┤│編│入帳日│金額│利息起算日│備註││號││(新臺幣)│││├──┼─────────┼───────────┼──────────┼───────────┤│001│104年2月6日│389元│104年2月6日││├──┼─────────┼───────────┼──────────┼───────────┤│002│104年2月9日│1,444元│104年2月9日││├──┼─────────┼───────────┼──────────┼───────────┤│003│104年2月11日│440元│104年2月11日││├──┼─────────┼───────────┼──────────┼───────────┤│004│104年2月12日│1,480元│104年2月12日││├──┼─────────┼───────────┼──────────┼───────────┤│005│104年2月16日│799元│104年2月16日││├──┼─────────┼───────────┼──────────┼───────────┤│006│104年2月17日│472元│104年2月17日││├──┼─────────┼───────────┼──────────┼───────────┤│007│104年2月24日│1,110元│104年2月24日││├──┼─────────┼───────────┼──────────┼───────────┤│008│104年2月26日│1,464元│104年2月26日││├──┼─────────┼───────────┼──────────┼───────────┤│009│104年3月2日│75,000元│104年3月2日││├──┼─────────┼───────────┼──────────┼───────────┤│010│104年3月3日│4,693元│104年3月3日││├──┼─────────┼───────────┼──────────┼───────────┤│011│104年3月4日│1,004元│104年3月4日││├──┼─────────┼───────────┼──────────┼───────────┤│012│104年3月6日│51元│104年3月6日││├──┼─────────┼───────────┼──────────┼───────────┤│013│104年3月9日│492元│104年3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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