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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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蕭國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萬叁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104年11月26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壹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