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犯贓物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嗣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1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另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嗣經減刑後,並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32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上揭數罪接續執行,於民國95年12月20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嗣於98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於98年9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80038002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10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4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9年8月3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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